一、税收政策:
(A)对鼓励和允许的新办外商投资工业性项目,境外资金全额到位,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B)再投资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构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土地价格:
上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价格优惠,按虞政发[2003]72号、[2004]60号文件执行;对合同外资在1000万美元(包括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土地优先予以解决。
三、标准厂房:
按市政府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虞政办发[2004]261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若干意见的补充规定》(虞政办发[2005]133号)文件精神:
(A)购买上虞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的:
1、对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即2006年8月)后一年内入驻的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由销售收入和利润形成的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以实现入驻企业购买厂房“零成本”为目标,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如奖励总额超过购买厂房成本的,对超过购房成本奖励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仍按减半政策继续予以兑现。
2、对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入驻的企业,市财政按购厂房款的5%实行贴息奖励。
(B)租赁上虞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的:
对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即2006年8月)后一年内入驻的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销售收入和利润形成的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以实现入驻企业前三年租赁厂房“零租金”为目标,实行全额奖励。如奖励总额超过租金的,对超过部分按50%继续予以兑现(原虞政发[2004]261号、虞政办发[2005]133号文件中涉及租金奖励政策同时取消)。
(C)对购买或租用上虞经济开发区的标准厂房,且当年度已正常投产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按每实到2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对外贸易
按市政府虞政发[2006]8号文件精神:
1、鼓励自营出口上规模。对自营出口前二十位企业,按每出口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并由市委、市府授予外贸出口荣誉称号。对新增自营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新增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0.6万元。
2、大力鼓励开展加工贸易。对规范开展加工贸易的出口企业,按当年加工贸易出口额超上年实绩增量部分实行分档奖励:新增出口额不足200万美元(包括200万美元)的,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200—500万美元(包括500万美元)的,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500美元及以上的,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6元(进口料件占出口额比例过低的,酌情奖励)。鼓励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对海关确认的拉动我市加工贸易出口的转出口产品,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
3、支持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参与海关“联网监管”。对当年纳入海关联网监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当年获得海关A类或AA类称号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4、鼓励企业争创出口品牌。对当年度获得国家、浙江省、绍兴市和上虞市出口名牌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对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按国家或地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0.8万元;对按《马德里协定》等注册多国商标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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