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加大考核力度,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对直接介绍外商来绍兴市区投资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有关个人,按外商投资项目实际到位金额的5‰给予奖励(外资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个人所得部分奖金由兑现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
二、对各县(市、区)及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市国资公司、二轻集团、供销社、商贸国资公司、黄酒集团、震元集团等单位,新设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奖:
(一) 在完成利用外资考核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每完成实到外资1万美元,
奖励人民币10元。超考核目标基数部分,每实到外资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0元。
(二) 奖金来源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奖金主要奖励直接从事招商引资有实
绩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其中现职领导班子奖金可掌握在30%左右。
三、对直接引进外商来绍兴市区投资项目的市级部门(单位),每完成实到外资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0元;并继续对直接引进外(内)资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作为市级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奖励(外资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四、为鼓励市级有关部门向境内外开设招商点,对市级招商引资的重点部门各拨招商启动经费10万元。今后上述部门每年的招商工作经费将按招商引资任务和实绩挂钩,由市财政“以奖代拨”专项解决。
五、本办法中实到外资实绩以市外经贸局的统计和有关验资证明为准,并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除本办法第二条以外,其余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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