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法律文件: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颁布日期:1979年3月  关闭窗口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共有15个条款,3个附件。其目标一是消除不合理的技术性措施,减少国际贸易壁垒;二是通过制定多边规则指导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被允许采取的技术性措施,努力保证这些措施不成为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造成不必要的国际贸易障碍;三是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根据《政府采购协议》,政府机构为其生产或消费要求制定的采购规则不受《TBT协议》规定的约束。另外,《TBT协议》未涉及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问题由《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进行规范。

一、TBT协议产生的背景

  技术性措施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证出口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措施。

  技术性措施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和历史背景。在人类生产活动过程中,为了保证产品质量,许多标准被制定出来。为了审核产品的质量,出现了产品质量认证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在电力技术应用于产品生产和消费后,为了保证产品安全,许多国家制定了技术法规,产品认证亦由质量认证扩展到安全认证、管理体系认证等。另外,二次大战后,各国经济得到迅猛的发展,但由于对生态环境重视不够,结果生态遭到严重破坏,环境受到严重污染,人类生存受到威胁。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特别是为了人类的健康和安全,各国纷纷采取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科技进步同时也为技术性措施的出现和发展创造了条件,但由于各国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技术法规和标准差别很大,给生产者和出口商造成了困难。另外,随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谈判,关税大大下降,出现了大量的非关税壁垒,如果滥用和随意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则可能被用作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成为贸易的障碍。因此,许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认识到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国际规则来规范和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

  欧共体于1969年制定了《消除商品贸易中技术性壁垒的一般性纲领》,第一次提出了在国际贸易中限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贸易规则。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b)款规定,成员国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可采取必需的措施,第21条安全例外亦规定,成员方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可采取必需的措施。依据这些规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70年成立了一个政策工作组专门研究制定技术标准与质量认证程序方面的问题并负责起草一个防止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协议草案。1979年3月,东京回合谈判通过了“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草案”,并于1980年1月生效。1986-1994年4月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对此进行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正式定名为《TBT协议》。《TBT协议》对消除、限制和规范不合理的技术性措施,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二、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须遵守的规则

  根据《TBT协议》,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在采取技术性措施时,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特别是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在采取技术性措施时,进口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不能造成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任意的或不公正的歧视,成为变相限制进口贸易的一种手段。

  委内瑞拉和美国的进口汽油争议案就是典型的例子。1994年9月,美国环保署根据《清洁空气法案》,对进口汽油的化学特性规定了比国产汽油更严格的标准。委内瑞拉1995年1月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起诉,认为美国的做法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后经裁定,委内瑞拉胜诉。

  当成员方拟采取与国际标准的内容有实质性的不一致并对其它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性措施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出版物、咨询点和秘书处)提前告知其它成员方,为它们留出准备书面意见的合理时间,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结果,迅速公布,以使有关各方知晓;在公布和生效之间给予宽限期,以便有关方面适应其要求。

从具体方面说,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必须遵守下述规则。

  1、贸易影响最小规则。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时,不能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努力采取对贸易影响最小的措施,对贸易的限制也不应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同时要考虑不能实现合法目标可能带来的风险。在评估风险时,应考虑相关因素,特别是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加工技术或产品的预期最终用途。如果采用有关措施的目标已经不存在,或由于环境或目标的改变可转用其它对贸易产生较少限制的措施时,那么,该项技术性措施就应该取消。

  2、合理性规则。若采取对其它成员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措施,经其它成员请求,该成员应说明技术措施的合理性。

  3、协调规则。《TBT协议》鼓励成员为协调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而作出努力,以减少国家间的差异对贸易造成的障碍。协调的方法主要有:

  中央政府要保证地方政府及非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性措施也遵守《TBT协议》的有关规定;

  如果有关的国际标准及国际性或区域性合格评定体系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成员应采用这些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作为各自技术性措施的基础,除非采用它们无法实现合法目标。《TBT协议》鼓励成员参与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工作;

  成员应积极考虑接受其它成员的技术性措施作为等效措施,只要这些措施能够充分实现相同的合法目标;

  为避免同一产品的多重测试、检查和认证对贸易造成的不必要壁垒,减少商业成本和不确定性,《TBT协议》鼓励成员之间谈判达成相互承认协议。

4、发展中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在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履行协议时,应考虑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特殊需要,向它们提供差别和更优惠的待遇。即使可能存在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发展中国家仍可按照其特定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条件,采用某些技术性措施,以保护与其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本国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不应期望发展中国家成员使用不适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其采取技术性措施的依据;应制定对发展中国家有特殊利益的产品的国际标准;《TBT协议》鼓励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性措施方面提供帮助和技术援助;为了确保发展中成员国能遵守《TBT协议》,TBT委员会在接到请求时,应就全部或部分义务给予特定的、有时限的例外。《TBT协议》要求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问题。

三、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

(一) 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是指必须强制性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国家法律和法规;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决定、条例;技术规范、指南、准则、指示;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许多强制性标准也是技术法规的组成部分。《TBT协议》规定,只要适当,成员应按照产品的性能而不是按照其设计或描述特征来制定技术法规。技术法规一般涉及国家安全、产品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等方面。
《TBT协议》规定,成员应采取合理措施和机制,确保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制定、采用与实施的技术法规遵守《TBT协议》的规定。

  如果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成员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相关部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由于基本气候因素、地理因素、基本技术问题等,采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无法达到合法目标。成员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

(二) 标准

  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有关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也是标准的组成部分。

  《TBT协议》专门制定了《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规定标准化机构要遵守非歧视原则,保证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同时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并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工作。各成员的中央政府机构有义务接受并遵守该规范的规定,还要鼓励地方和非政府机构同样这样做。但是,无论其它标准化机构是否正式接受这一规范,成员都有义务使其领土内的标准化机构符合这一规范。世界贸易组织还通过了两个决定,对该规范中的通知要求提供了支持:一是《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信息系统拟定谅解的决定》,这一系统在瑞士日内瓦建立,现被命名为世界贸易组织标准信息服务机构,作用是收集和公布该规范签署方的通知;二是《关于审议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信息中心出版物的决定》,规定对成员有关这一问题的通知进行定期审议。

(三)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相关要求的程序。特别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合格评定程序一般由认证、认可和相互承认三个方面组成。

  1、认证:是指由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一般由第三方对某一事物、行为或活动的本质或特征,经对当事人提出的文件或实物审核后给予的证明,这通常被称为“第三方认证”。认证可以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
产品认证主要指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规定。其中因产品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所以产品的安全认证为强制认证,例如,欧盟对玩具、锅炉、建筑用品、通信设备等20多类产品实行安全认证并要求加贴CE安全合格标志,否则不得在欧盟市场销售。典型的还有美国的UL安全认证、加拿大CSA认证、日本的电器产品认证等。还有对产品实行合格尤其是质量进行认证,这种认证是自愿基础上的。
体系认证是指确认生产或管理体系符合相应规定。目前最为流行的国际体系认证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行业体系认证有QS9000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TL9000电信产品质量体系认证;还有OHSAS18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

  2、认可:指权威机构依据程序对某一机构或个人具有从事特定任务或工作的能力给予正式承认的活动。包括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质量和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实验室认可、审核机构认可、审核员/评审员资格认可、培训机构等的注册等。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80多个认可机构和3000余个认证机构。

  3、相互认证:指在评审通过的基础上,认可机构之间通过签署相互承认协议,互相承认彼此的认可与认证结果。《TBT协议》鼓励成员只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就尽可能接受其它成员的合格评定程序,并就达成相互承认合格评定结果的协议进行谈判。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非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合格评定程序都要符合《TBT协议》的规定;只要保证能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成员应采用国际标准化机构已经发布或即将拟就的有关指南或建议,作为其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另外,只要能确保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而且可行,成员应采用国际合格评定体系,作为该体系的成员或参与其活动。成员也要尽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国内相关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国际或区域合格评定体系遵守《TBT协议》的规定。

  各成员应以不低于本国或其它国家合格评定机构的条件,允许其它成员的合格评定机构参与其合格评定活动。

四、通报、评议、咨询、审议制度
  (一) TBT委员会

  世界贸易组织 设立TBT委员会,负责《TBT协议》的执行,委员会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作为观察员参加,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 通报和评议制度

  为了确保成员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有透明度,只要不存在相关的国际标准,或拟采取的技术性措施与有关国际标准中的技术内容不一致,而且这些措施可能对其它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TBT协议》规定成员必须履行通知义务。通知必须在该措施还没有被批准而且可进行修改的时间内进行,以能使其它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方式在出版物上发布,并通过TBT委员会秘书处向其它成员通报,告知拟议措施所涵盖的产品,简要说明目的和理由。要无歧视地给予其它成员合理时间(一般至少60天)以提出书面意见。对其它成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评议的结果,该成员应予以考虑。如果面临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等紧急问题或面临发生此类问题的威胁,该成员可省略一些步骤,发出紧急通知。

  成员应保证迅速公布已采用的所有技术性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在措施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宽限期,使其它成员特别是发展中成员的生产者能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性措施通过中央政府进行通报、评议和讨论。

(三)咨询

  成员应设立TBT咨询点,咨询点要有能力回答其它成员或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询问,并能提供有关部门、机构包括非政府机构及其采用或拟议的任何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加入或参与国际或区域标准化机构和合格评定体系的情况等信息。如果一个成员设立一个以上的咨询点,则应提供每个咨询点职责范围的完整和明确的信息等。
  (四) 审议制度和争端解决

  TBT委员会应在1997年底对《TBT协议》运行和实施情况包括透明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议,此后每3年审议一次。在适当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建议对《TBT协议》进行修改。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适用于TBT的争端,《TBT协议》规定可以设立一个技术专家小组,负责向争端解决专家组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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