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回合谈判形成的新协议之一是《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其目标有三点,一是保证各成员被允许采取的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不能对情形相同的成员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也不能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二是通过建立多边规则指导各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下简称SPS措施);三是将SPS措施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一、《SPS协议》产生的背景
SPS措施是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下列五方面内容:
1、保护成员方人的生命免受食品和饮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以及外来动植物病虫害传入危害的措施;
2、保护成员方动物的生命免受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的措施;
3、保护成员方植物的生命免受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的措施;
4、防止外来病虫害传入成员方造成危害的措施;
5、与上述措施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测、检验、出证和审批批准程序;各种检疫处理;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允许其缔约方采取SPS措施,前提是这些措施是非歧视的,不得对情形相同的成员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也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但在实践中,存在SPS措施被滥用以致阻碍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现象,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的规定又太原则,难以操作,客观上需要制定一个更明确、易执行的具体实施规则。
乌拉圭回合农业问题的谈判是《SPS协议》产生的直接原因。《SPS协议》起初是被当作《农业协议》的一部分谈判的。许多国家担心,在农产品非关税措施被转换成关税,从而农产品非关税措施被禁止使用后,一些国家可能会更多地和不合理地使用SPS措施,《SPS协议》就是为了消除这种威胁而制定的。《农业协议》中有专门条款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同意实施《SPS协议》。由此可知,《SPS协议》与《农业协议》密切相关。
在此,有必要提一下《SPS协议》与《TBT协议》的关系。《TBT协议》早于《SPS协议》,《SPS协议》吸收了《TBT协议》的文本结构。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各自的管辖范围不一样,《SPS协议》涉及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域,而《TBT协议》涉及范围更广,除去与这三个领域有关的SPS措施外,所有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都受《TBT协议》管辖。由于《SPS协议》的存在,《TBT协议》未涉及SPS措施问题。如,进口瓶装水的制瓶材料应该对人无害,且所装水应保证不污染等规定属于《SPS协议》管辖;而瓶子标准体积大小及形状是否符合超市货架摆放和展示属于《TBT协议》管辖。
二、《SPS协议》的主要内容
《SPS协议》有14条和3个附件,概括地讲,它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制定和实施SPS措施时应遵循的规则、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SPS措施委员会的职能和成员之间争端的解决等内容。
(一)制定和实施SPS措施应遵循的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制定和实施SPS措施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非歧视地实施SPS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实施SPS措施时要遵守非歧视原则,即不能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间,包括本国与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造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尤其是在有关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方面,要给予外国产品国民待遇。举例来说,两个出口国家的树中都有天牛这种害虫,但如果对所出口的木包装采取了检疫处理措施,达到了进口国的适当的植物卫生保护水平,那么进口国就应当同等的接受,而不能对情形相同的两个成员构成歧视。关于在本国和情形相同的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造成歧视的例子有,本国已有地中海实蝇发生,然而为了防止国外地中海实蝇传入而对进境国际旅客携带的水果实施检疫是必要的。但是,对本国国内省间或州间的国内旅客特别是已发生地中海实蝇的省或州的旅客所携带的水果不实施同样的要求就会构成歧视。
2、以科学原理为基础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确保任何SPS措施都应是以科学原理为基础的,没有充分科学依据的SPS措施就不能实施或停止实施。但如果要在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某种SPS措施,那只能是临时措施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科学评估。科学依据包括:有害生物的非疫区;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检验、抽样和测试方法;有关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生态和环境条件;有害生物传入、定居或传播条件等。在采用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以下简称国际标准)时也要考虑是否有科学依据。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美国与欧盟之间有关牛肉荷尔蒙激素的争端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欧盟以在牛饲料中添加荷尔蒙激素会危害人体健康为由,禁止从美国进口这样的牛肉,而美国则认为欧盟这样做没有科学依据,就将欧盟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结果是欧盟败诉。
3、以国际标准为依据
为广泛协调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所实施的SPS措施,各成员应根据现行的国际标准制定本国的SPS措施。但世界贸易组织本身并不制定国际标准,而是由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特别是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秘书处来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方面的国际标准。
凡符合国际标准的SPS措施被认为是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但是,《SPS协议》明确允许各成员政府可以不采用国际标准,如果一成员实施和维持比现行国际标准更严的SPS措施,则必须有科学的理由,并符合“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简称“适当的SPS保护水平”或“可接受的风险水平”)的规定,并且这些措施不能与《SPS协议》其他规定相抵触,不能对国际贸易造成限制。否则,这个成员政府将被要求提供相关的科学理由,并解释为什么相应的国际标准不能满足其所需的适当的SPS保护水平。
实施没有国际标准的SPS措施时,或实施的SPS措施与国际标准的内容有实质不同时,并且可能限制或潜在地限制出口国的产品出口时,进口国要向出口国及早发出通知,并做出解释。在没有相关国际标准的情况下,采取SPS措施必须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
《SPS协议》鼓励各成员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特别是 CAC、OIE 和 IPPC 的活动,以促进这些组织制定和定期审议有关SPS措施的国际标准。
4、 等同对待出口成员达到要求的SPS措施
如果出口成员对出口产品所采取的SPS措施,客观上达到了进口成员适当的SPS保护水平,那么,进口成员就应当接受这种SPS措施,允许这种产品进口,
哪怕这种措施不同于自己所采取的措施,或不同于从事同一产品贸易的其他成员所采用的措施。
为了解决成员间的等同对待问题,《SPS协议》鼓励各成员进行磋商,并就此问题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
5、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为决策依据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是进口成员的科学专家在进口前对进口产品可能带入的病虫害的定居、传播、危害和经济影响,或对进口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可能存在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可能产生潜在不利影响而做出的科学理论报告。该报告将是一个成员决定是否进口某产品的科学基础或决策依据。
《SPS协议》规定各成员在制定SPS措施时应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为基础,同时考虑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技术。在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时,考虑的内容包括:可获得的科学依据;有关加工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检验、抽样和检测方法;检疫性病虫害的流行;病虫害非疫区的存在;有关生态和环境条件;检疫或其他检疫处理方法;以及有害生物的传入途径、定居、传播、控制和根除有关有害生物的经济成本等。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与确定“适当的SPS保护水平”有直接关系,后者依赖于前者的结果。如果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认为风险比较高,“适当的SPS保护水平”就定得高一点,相反,就定得低一点。无论确定的“适当的SPS保护水平”是高还是低,都要考虑将SPS措施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6、接受“病虫害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的概念
“病虫害非疫区”是指检疫性病虫害在一个地区没有发生并经主管机关确认的地区。例如,经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疯牛病(BSE)在中国大陆地区没有发生,那么,中国大陆地区就是非疫区。“病虫害非疫区”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也可以是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确定一个非疫区大小,要考虑地理、生态系统、流行病监测、以及SPS措施的效果等因素。
各成员在接受病虫害非疫区概念的同时也要接受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的概念。“病虫害低度流行区”是指检疫性病虫害在一个地区发生水平低、且已采取有效监测、控制或根除措施并经主管机关确认的地区。与“病虫害非疫区”一样,“病虫害低度流行区”
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也可以是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如果出口成员声明其领土内全部或部分地区是病虫害非疫区或病虫害低度流行区,那么,该出口成员就应当向进口成员提供必要的证据,同时,应请求,出口成员应为进口成员提供检验、检测和其他有关程序的合理机会。
7、保持法规的透明度
各成员应确保及时公布所有有关SPS措施的法律和法规。除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允许在SPS措施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间隔,以便让出口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商有足够的时间调整其产品和生产方法,以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
各成员还应指定一个中央政府机构负责履行通知义务,将拟实施的、缺乏国际标准或与国际标准有实质不同,并且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SPS措施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以便其他成员在合理的时间内(通常为45天-60天)提出意见,并对其意见加以考虑。如有成员要求提供法规草案,则要向其提供拟议中的法规副本,并尽可能标明与国际标准有实质性偏离的部分。
如遇紧急情况或威胁时,可以立即采取禁止进口等措施,但之后仍要立即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所涵盖的特定法规和产品,简要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允许其他成员发表意见,并对这些意见加以考虑。如有成员要求提供法规草案,则要向其提供拟议中的法规副本。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还应设立一个咨询点,答复其他成员所提出的合理问题,并提供有关文件,包括:现行的SPS法规 或拟议中的SPS法规、任何控制和检查程序、生产和检疫处理方法、杀虫剂允许量和食品添加剂批准程序、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
)程序、适当的SPS保护水平的确定、相关机构、参与地区和国际组织情况及签署的双边和多边协议等。
(二)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1、在制定和实施SPS措施时,各成员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如果分阶段采用新的SPS措施时,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有利害关系的出口产品更长的时间去符合进口成员的SPS措施要求,从而维持其出口机会。
2、各成员同意以双边的形式或适当的国际组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包括:加工技术、科研和基础设施领域、建立国家机构、咨询、信贷、捐赠、设备和培训等。当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成员为满足进口成员的SPS措施要求而需要大量投资时,后者应提供技术援助。各成员应鼓励和便利发展中国家成员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
3、发展中国家可推迟2年,也就是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SPS协议》。此后,如有发展中国家提出请求,可有时限地免除其在《SPS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三)SPS措施委员会的职能
为监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执行《SPS协议》的各项规定,并为其提供一个经常性的磋商场所或论坛,推动实现各成员采取协调一致的SPS措施这一目标,世界贸易组织设立了SPS措施委员会。SPS措施委员会应加强与那些主管标准的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并制定相应程序,监督和协调国际标准的使用。
SPS措施委员会还应对《SPS协议》的运用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议,必要时可根据本协议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修正《SPS协议》文本的建议。
(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争端的解决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有关SPS措施问题的争端,应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如涉及科学或技术问题,则可咨询技术专家或有关的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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